春节期间,亲朋好友聚会增多,酒驾醉驾的风险也随之增加。酒驾醉驾不仅会对驾驶者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,还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。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酒驾醉驾行为的发生,让“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”的遵纪守法观念逐步成为自觉习惯,兴隆庄煤矿纪委发布酒驾醉驾危险驾驶典型案例,希望全矿党员干部职工引以为戒,莫让“酒驾”给新年“挂彩”!



事件经过:
2023年7月31日15时42分,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鲁H棕色大众牌小型汽车,沿邹兖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城市邹兖路兴隆湿地附近,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。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,结果为87mg/100m1;后经抽血检验,2023年8月3日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检验报告,张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3.9mg/100m1;2023年8月17日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检测并出具报告,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.3mg/100m1,属醉酒驾驶。
判决情况:
2024年4月25日,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: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,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,缓刑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。
处理结果:
张某某身为中共党员,违反国家法律法规,犯危险驾驶罪,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。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规定,按程序依规依纪给予张某某开除党籍处分,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。

饮酒一分醉,行车万分险。以上2个案例彰显了纪法部门依规依纪处理酒驾醉驾的政策导向,具有重要警示作用。同时也向全矿党员干部职工传递出了明确信号:饮酒醉酒驾驶不仅危及自身,更会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,一旦触犯法律红线,终将付出沉重的代价。
几个关于酒驾的误区











